2005-03-14

新興產業租稅獎勵政策緊縮並明確化

  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八條之規定,為鼓勵對經濟發展具重大效益、風險性高且亟需扶植之產業,凡納入「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名單之產品,參與投資之營利事業或個人股東將享有五年內抵減營所稅或綜所稅之優惠。惟過去經濟部篩選「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原則,常遭外界質疑過於浮濫。為此,經濟部於日前送交經建會審議的「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篩選理由及產品項目表」,明白表列3C工業等十大產業之篩選理由與近百項適用產品,其中新增彩色印表機等三十六項、刪除MP3播放機等八十七項,並另有晶圓代工等三十六項提升製造規格(未來晶圓代工業適用投資抵減者由八吋廠提升為十二吋廠)。此外,經濟部並規劃了退場機制,未來只要符合以下停止租稅獎勵三條件之一,就得退出新興產業行列而不再享有相關租稅優惠:一、產業在國內已有三至五家廠商,或其產值達一定經濟規模;二、產品在全球市佔率達三成以上;三、行政院核定重要方案或計畫執行期滿。

  在投資抵減率調降方面,為減少租稅優惠爭議,經濟部版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修正案」將比照日本,對大企業提供資訊、通訊設備百分之十、其他設備百分之七之抵減率;至於研發及人才培育之投資抵減,將維持目前百分之三十之抵減率,待未來以政府直接補助方式獎勵後始予以調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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