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重整聲請門檻擬提高
經建會與金管會等單位研擬調整企業重整機制,考慮提高聲請重整門檻,包括聲請重整前六個月內將財產信託第三人時,不准重整,重整計畫一個月內未獲認可即終止重整等,以避免企業藉由重整賴債。
其中增列規定:企業聲請重整之前六個月內,如有將財產信託給第三人,法院即應駁回重整。此項增列原因係因企業將財產交付信託後,具有破產隔離效果,債權人無法追債,企業如果在聲請重整之前,有此動作,顯示有脫產之嫌。
經建會等單位正研議上述重整機制,金管會亦將銀行公會研提之意見,建議經建會列為研議項目。故未來不論是訂定重整及破產法,或先修改公司法,重整機制都有機會作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