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2-28

刑法暨刑法施行法修正條文經總統公布

  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由行政院及司法院會銜提請立法院審議之刑法修正草案,已與其他由立委針對刑法個別條文所提修正草案併案審查,於今(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二月二日由總統公布。與此同時,刑法施行法亦一併修正公布。

  此次共修正七十六條、增訂二條、刪除十一條,相較於現行法,計有八十九條發生變革,幾占總條文數四分之一,且因本次修正重心置於總則,未來對刑案的法律適用,將有深遠之影響。

  因三讀並不涉及實質內容調整,是以關於修正所依憑之刑事政策基礎,已如本站一月十七日新聞「刑法修正草案於立法院通過二讀」所載,於此不再贅述。以下簡介較易受忽略的刑法施行法條文。

  依據新修刑法施行法,本次修正公布之刑法,將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在易科罰金方面,若本次修正前已犯併合處罰數罪中之一罪,且數罪均合易科罰金要件者,適用現行法第四十一條。緩刑部分,本次修正前已受緩刑宣告,修正後仍在緩刑期內者,適用新法相關規定。假釋之宣告與撤銷均以行為終了或犯罪結果發生時點為準,在修正後始發生者,亦適用新法相關規定。受強制治療宣告,本次修正後仍在執行期間者,適用現行法第九十一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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