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訟事件法修正
實施超過三十年之非訟事件法,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八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大幅度之修正,並於二月五日由總統公布。本法自公布日起六個月施行。
本次修正增訂「家事非訟事件」專章,強化兒童、少年、婦女與家庭有關非訟事件之處理程序。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的事項,有召集權人得依民法規定,聲請法院處理的管轄及程序亦有所增定。又為裁判妥適,部分事件有強制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到場,供法院審酌之必要,故增訂不從命令到場者,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關於債權糾紛,法定抵押權人或未經登記之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時,如債務人就擔保物權所擔保債權之發生或其範圍有爭執時,法院僅得就無爭執部分裁定准許拍賣。此外,法院於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關於法人之監督及維護事件,如法院宣告法人解散、選任清算人、遺囑捐助之指定遺囑執行人或為必要處分、變更財團組織等,因與主管機關及檢察官職責有關,故增訂法院為裁定前,得通知其陳述意見。
為減少法官負擔,增定「司法事務官處理程序」一節;法院得依法律將非訟事件移由司法事務官處理。司法事務官得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證據,但命為具結之調查,應報請法院為之。就受移轉的非訟事件,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有同一效力。聲請人或權利受害人對處分或裁定不服,可循原由法院所為之救濟程序,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