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1-22

查扣電玩後保管不慎致毀損,檢察署須賠償業者

  日前據報導,台東地檢署起訴兩名電玩業者,並查扣共計一0八台電玩,雖兩人最終獲判無罪判決確定,但因電玩設備已經毀損,檢察署經確定判決應賠償業者損失。

  二名李姓經營電玩業者,於民國八十三年間前後遭台東地檢署指揮台東警察局人員至李姓電玩場查扣共計一0八台電玩。兩李姓電玩業者以賭博罪嫌遭起訴後,最後獲判無罪確定。但因置放派出所之機台,因風吹日曬而損壞以致無法使用。

  二名李姓業者針對機台損壞之損失,起訴要求台東縣警局及台東地檢署賠償。一審及二審中,李姓業者皆敗訴,至三審發回花蓮高院更審後,花蓮高院雖未全面肯認李姓業者之賠償金額,而以台東地檢署應就扣除經折舊之價值後對於李姓業者賠償。就此,台東地檢署未上訴,於是案件確定。

  本件判決之意義在於,判決內容明確指出,檢察官實施扣押處分時,應盡注意義務為適當之處置。若受委託執行職務之人或機關有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權利者,應由檢察署負起國家賠償的責任,而不是由受委託之人或機關負責。針對此判決,法務部官員表示,將研擬置放扣押物之相關保管流程,以減少今後可能之損害賠償請求案件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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