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患者注射無必要性之藥物致患者死亡,醫師應負過失責任
一位乳癌患者因罹患零期乳房腫瘤,於八十五年實施乳房切除手術,手術後患者情形良好,但於住院觀察時,醫師指示護士為患者施打維生素B1,注射後不久,患者即因藥物過敏休克死亡。
雖然兩份鑑定報告都指出注射維生素B1是極安全的藥物,引起過敏休克死亡機率小於千分之一,但承審的高等法院法官卻認為,雖然機率很低,但既然有可能出現過敏性休克,醫師在注射前,就應該患者是否有過敏體質。
特別是該患者的就醫記錄過敏史一欄係由護士勾選「無」,後面接著記載「病人對有無藥物過敏表示不知,因病人很少打針,從未有此現象」,法院因此認定勾選「無」應是護士的主觀猜測之詞。
法官表示,如果醫師未事先注意患者對藥物的過敏就對患者注射藥物,此「無異是漠視患者的生存權益而濫用藥物,人性的尊嚴將因此蕩然無存」。此外,由於法院亦認定手術後為該患者注射維生素B1並無必要性及急迫性,因此,醫師就此應負過失責任,法院並判決醫師及醫院應連帶賠償患者四百七十五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