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5-18

日產品輸台之新管制措施

我國自民國100年3月14日起,加強日本輸台食品之查驗措施,其中,日本福島、茨城、櫪木、群馬、千葉等五縣所生產製造之所有食品禁止輸台;日本其他地區生產之八大類食品則實施「逐批」檢測輻射值,且日本輸台食品輻射檢測採取與日本相同之輻射標準,不符合日本標準之貨品亦無法輸銷台灣。 

惟衛福部食藥署表示,因近日查獲多間進口業者疑似以「改標」或「貼標」方式,將上開日本福島核災五縣所生產製造之產品輸台,故為確保我國食安安全,將於104年5月15日公告施行「自日本輸入食品須檢附官方產地證明文件,始得申請報關」及「日本輸入之特定食品需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始得申請報關」兩項新措施,該新措施之內容主要為:「日本福島核災五縣食品仍然全面禁止輸台,日本其餘地區之輸台食物,都必須附上日本官方出具的產地證明、日本官方授權機構出具的證明產地文件、或經食藥署審查許可的明產地文件,明確標示都、道、府、縣等產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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