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6-08
立院初審通過支付命令無確定判決效力
為遏止詐騙集團假借債權人名義,聲請法院對無辜民眾濫發支付命令之情形,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今年5月25日初審通過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將強化聲請人的釋明義務,要求債權人應至少能提出簡單的證明,法院才能核發支付命令,且支付命令確定後僅有執行力,沒有確定判決的效力。
支付命令原本是為了快速解決債權人與債務人間債務問題的一項司法工具,但因具有既判力,若債務人未於20天的期限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即等同確定判決,從而衍生出詐騙集團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就有可能讓不知情的民眾揹上莫名債務。
修法後,支付命令僅具執行力,若債務人未於20天的期限內提出異議,債權人需提出相關憑據以釋明債權存在,並依法院核發的支付命令及證明書,才能聲請強制執行。不過民眾若主張並無此債務,可提出確認訴訟,並透過一定的擔保金額來停止強制執行支付命令。
提案修法的國民黨立委林國正表示,詐騙集團利用民眾欠缺相關法律知識,多未能在20日的期限內提異議,因此揹上莫名債務,雖然被害人得提起再審救濟,但再審訴訟要件嚴格,實際獲得救濟的被害人屈指可數,所以才提案修法。
民進黨立委尤美女則表示,關於《民事訴訟法施行法》修法部分,各委員認為,應將時間回溯兩年,好讓過去兩年內因現行制度無法提起再審的受害民眾,得以救濟,但因為司法院還有意見,所以將條文保留送朝野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