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6-01
現金卡及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債務追償利率及分期借款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降至15%
銀行法於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第47條之1,明定自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1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下稱銀行局)於104年5月22日邀集銀行業者開會討論,確認現金卡及信用卡調降利率至15%之適用範圍。前開會議中銀行局和銀行業者達成共識,擴大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之適用範圍,除了銀行法第47條之1明文規定之現金卡及信用卡「循環信用利率」外,包括銀行辨理現金卡及信用卡債務之催收、法院支付命令、確定判決及強制執行的部分,利率都將同步降到15%。
前開會議中銀行局和銀行業者並達成共識,銀行信用卡分期借款之利率,同步調降到15%。但因銀行業者尚須作業時間調整,因此,今年「9月1日之前」的信用卡分期款,仍適用舊有之利率計息,105年1月後才全面適用15%,而「9月1日之後」的信用卡分期款則直接適用15%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