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8-17

為協助企業留才,政府放寬上市櫃公司發給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型股票之限制

受到中國大陸企業近年來大量挖角台灣科技人才之情勢影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訂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法規,放寬企業發給單一員工之認股權憑證及限制型股票之限制,以協助台灣企業留下優秀人才。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法規原係規定上市櫃公司發給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型股票,合計不可超過總發行股數之百分之一; 而其中員工可無償取得或折價取得之股票,則不可超過總發行股數之千分之三。此項規定,對台灣企業運用獎酬制度以留取人才實為不便。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新規定以協助台灣企業透過獎酬制度之靈活運用以留取人才,新規定為:若企業經主管機關同意,即可免受前述之百分之一及千分之三之限額規定; 且取得限制型股票超過五年之情形,將不列入限額計算,亦即優秀之台灣企業人才可無上限取得企業之獎勵股票。經濟部並表示將設立審查要點,確認得列為實施對象之產業及工作類型。而未來是否得因新規定之實施,而使台灣留下更多優秀人才,尚待時日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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