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8-31

房仲賣海外房產禁賺價差

近來因國內房市低迷,房仲業者紛紛推出海外不動產銷售廣告及投資說明會向國內民眾行銷海外不動產。內政部地政司於104年8月12日表示:房仲業者從事國外不動產仲介業務,仍應確實遵循國內相關法令規定,提供民眾正確及充分的消費資訊。另為確保房仲業者確實履行應盡義務,將請地方政府加強對銷售海外不動產的房仲業者辦理業務查核,違者最高可開罰2,500萬元,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內政部地政司指出,房仲業者從事仲介業務,縱然標的屬於海外不動產,仍應遵守「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消費者保護法」及「公平交易法」等相關規定。

其中「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範房仲業者之業務責任包括:不得收取差價、廣告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並應製作不動產說明書向買方解說、提供不動產必要的資訊給買方知悉、交易過程的重要文件也應由經紀人簽章等,如有違反,地方主管機關可依規定裁處6萬元至30萬元罰鍰。

又「消費者保護法」規範業者應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的資訊,並確保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至於房仲業者的廣告如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表示內容,或有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可依「公平交易法」規定查處,最高可處2,500萬元罰鍰。
上一則 回列表頁 下一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