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9-14

經濟部公告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得以勞務、信用抵充發行股數之比例

立法院於民國(下同)104年7月1日通過新增「公司法」第5章第13節「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相關規定,行政院並已公布定自104年9月4日起施行。前開公司法新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規定中,特別於公司法第356條之3第2項規定,開放發起人出資種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勞務或信用抵充之,但以勞務、信用抵充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之一定比例。經濟部於104年9月9日,以經商字第10402423740號函公告公司法第356條之3第2項規定得以勞務、信用抵充公司發行股份總數之比例,於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3000萬元之公司,勞務、信用合計抵充出資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二分之一;實收資本額新臺幣3000萬元以上之公司,勞務、信用合計抵充出資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四分之一。
上一則 回列表頁 下一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