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1-23
《勞動基準法》新增「華隆條款」
行政院於104年11月6日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修改部分在於將勞工被積欠6個月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債權受償順序提升至第一順位,與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並按其債權比例清償。同時將退休金與資遣費納入積欠工資墊償範圍,合計給付6個月的平均工資。並將墊償基金的雇主法定提繳費率由現行萬分之10提升至萬分之15。
此係因應近來發生多起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情形不佳,遇有關廠歇業與大量解僱,衍生勞工求償無門的勞資爭議所生之修法,外界稱之為「華隆條款」。
惟勞工團體表示,本次勞基法的修法對保障勞工權益仍明顯不夠,因雖然已將勞工債權順位改為與銀行抵押權同順位,依金額比例執行分配,但因銀行抵押金額往往遠大於勞工之退休金與資遣費等數額,如照比例分配,勞工實際上根本拿不回多少錢,所謂之勞工權益保障仍然是空頭支票;如政府真有誠意解決問題,應將墊償範圍擴大到全額退休金、資遣費,並將勞工之債權順位提到銀行抵押權之前方為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