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1-30

藥事法三讀 建立藥品追蹤系統、供應不足通報機制

立法院已三讀通過藥事法修正案,這次藥事法修法的重點包括:

第一、建立藥品來源及流向之追溯或追蹤系統:增訂藥事法第6條之1規定,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類別之藥品,藥商應依其產業模式建立藥品之追溯或追蹤系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建立電子申報系統,並訂定相關子法規。

第二、建立必要藥品供應不足的通報機制:增訂藥事法第27條之2規定,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的必要藥品,如有無法繼續製造、輸入或不足供應之虞時,藥商應至少於6個月前向主管機關通報,主管機關得登錄於公開網站;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藥商之事由,而未及於6個月前通報者,應於事件發生後30日內通報。

第三、因應緊急需求的專案核准藥品機制:增訂藥事法第48條之2規定,為預防、診治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之疾病,且國內尚無適當藥物或合適替代療法,或為因應緊急公共衛生情事之需要,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專案核准特定藥物之製造或輸入,不受藥事法第39條及第40條之限制。

第四、大幅提高罰金,以加重藥商責任並遏阻不法,例如:藥事法第82條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其罰則由原本「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為「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過失犯也從原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若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億元以下罰金」,若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下罰金」;第86條擅用或冒用他人藥物之名稱、仿單或標籤者,從現行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提高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本次修法並增訂第88條第2至6項不法利得及沒收之規定,犯藥事法之罪者,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外,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但善意第三人以相當對價取得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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