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鑑於匯率波動、國際經濟及金融局勢瞬息萬變,為強化「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Target Redemption Forward,TRF)」等複雜性高風險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管理,於民國105年1月30日發布修正「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修正重點包括:
1. 限制銷售對象為總資產新臺幣一億元之專業法人。
2. 限制匯率類複雜性高風險商品之契約期限不得超過1年。
3. 調降個別交易損失上限為平均單期名目本金3.6倍。
4. 訂定銀行向非屬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之客戶徵提期初保證金之最低標準(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金管銀外字第10550000352號函,自105年3月1日生效)。
(1)複雜性高風險商品:不得低於契約總名目本金之2%。
(2)商品期限超過一年且隱含賣出選擇權之匯率類衍生性金融商品:不得低於契約總名目本金之5%。
5. 訂定銀行核給非屬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之客戶交易額度控管機制,不得超過客戶可驗證往來資力之2.5倍(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金管銀外字第10550000351號函,自105年3月1日生效)。
金管會並表示,銀行不應以擴大額度或延長契約期限等方式辦理新交易,以短期取得之權利金或利益彌補虧損,致使客戶未來可能承擔更大風險。
同時,為避免銀行承作複雜性高風險衍生性金融商品超出其風險承擔能力,金管會函請業務量較大的銀行,訂定承作複雜性高風險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上限。
此外,金管會也對於業務管理、法令遵循及風險管理等方面有缺失的銀行,核處相關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