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0-31
立法院三讀通過關稅法修正案,增訂進口郵包物品次數頻繁,將不再免稅等規定
按現行關稅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規定,進口之郵包物品數量零星在限額以下者,免徵關稅,關稅法並授權財政部訂定免稅範圍、品目、數量、限額、通關程序及應遵行事項之辦法。財政部因此公布郵包物品進口免稅辦法,規定進口之郵包物品,其數量零星且其完稅價格在新臺幣3000元以內者,依關稅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之規定免徵進口稅。惟實務上常發生進口人將貨物化整為零,拆成多筆完稅價格在新臺幣3000元以內之交易,分批進口,濫用低價免稅規定,引發相關爭議。
立法院院會於105年10月21日三讀通過「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下稱新法),新法於關稅法第49條第2項但書增訂「進口次數頻繁」等文字,使政府得以排除頻繁進口之貨品適用該免稅規定,以維護租稅公平,財政部並將另行公告進口次數頻繁之定義。新法並於關稅法第28條增訂「進口貨物原產地預先審核」制度,進口人得於貨物進口前申請預先核定原產地,避免進口貨品因無產地特徵,主觀機關認定原產地困難,引起紛爭,並可增進通關效率。又貨棧或貨櫃集散站業者發生重大違規情節時(例如:走私毒品、菸酒掉包),過去關稅法僅得予警告,限期改正等輕微處分,難以達到避免業者再犯之效果,新法增訂違規情節重大者,海關得逕行停止6個月以下營業或廢止其登記。此外,為處理實務上累積陳年舊案無法結案之問題,避免關務案件之當事人被無限期追償,新法於關稅法第9條第3項明定,關稅、滯納金、滯報費、利息、罰鍰或應追繳之貨價之執行期間,使主管機關和民眾雙方都有明確遵行規則,減少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