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0-31

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案三讀通過,移工在台工作3年期滿免出境

根據現行就業服務法第52條之規定,外國人在台工作之許可期間最長為3年,期滿雖得由雇主申請展延,惟若外國人來台係從事海洋漁撈工作、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或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與經濟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者,3年期滿後須離境至少1日始得再入境工作。此強制離境規定立法當時之考量,係為避免移工連續待在台灣5年就可以取得居留證,成為變相移民,不過於2007年「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法後,已明文排除依就業服務法引進之移工的適用,實已無強迫離境規定之需要,故不少移工團體紛紛呼籲修法。

本次修法之提案人吳玉琴表示,為避免在移工期滿出國、重新入國期間,讓被照顧的失能者面臨將近1個月的照護空窗期,也為了避免移工重新申請來台必須再次繳交高額仲介費,因此提案修法,刪除「強制出國1日後始得再入國工作」之規定。

而立法院已於2016年10月21日三讀通過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案,未來移工不需要每3年就回國一次,可以直接在台灣和雇主續約,惟須注意的是,該法修正通過後,移工依法仍需要每3年重新辦理工作申請,只是無需出國再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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