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19

環保署修正發布新版「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於民國(下同)106年6月9日會銜內政部、經濟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及教育部修正發布「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該辦法係環保署依空氣汙染防制法第14條授權訂定,自82年8月2日發布施行後,曾於89年9月20日修正施行,為因應空氣汙染管制相關法規之修正,環保署全面檢討現行法規。

環保署於2015年11月提修正草案,將PM2.5納入列管,但遭環保團體質疑空汙防制啟動門檻過高,經過公聽討論後,新制空氣品質惡化警告等級分為「預警」兩級、「嚴重惡化」三級,共五等級,且將PM2.5等空污物的數值下修,空氣品質測站達標時,地方政府需啟動管制措施。

以PM2.5為例,針對不同空氣品質之警告等級,分別啟動以下管制措施:
(1) 二級預警:日均值達35.5微克時,查核主要營建工地、稽查露天燃燒熱點與河川揚塵潛勢區域及高中以下學校依空氣品質現況採取警示措施等。
(2)一級預警:日均值達54.5微克時,管制營業工地之機械擾動塵土、道路柏油鋪設及管制二行程機車及老舊柴油大客貨車行駛特定區域等。
(3)嚴重惡化三級:日均值達150.5微克時,污染工廠將減產降載、禁行二行程機車與老舊柴油大客貨車及高中以下學校停止戶外活動等。
(4)嚴重惡化二級:日均值達250.5微克時,將停止營業工地各項工程、停止砂石場之開挖與整地及禁止各級學校舉辦戶外運動賽等。
(5)嚴重惡化一級:日均值達350.5微克時,將停止砂石場運作、禁止道路柏油鋪設工作,除電動車及大眾運輸工具,禁行其他車輛以及縣市政府可決定是否停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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