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19
最高法院:醫療糾紛應由醫師就因果關係負舉證責任
臺灣高等法院前庭長陳貽男之配偶於十年前撞傷頭部送台大醫院急救後不治,陳家向台大醫院起訴請求賠償1200餘萬元,高等法院判陳家敗訴後陳家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近日將全案發回更審,判決理由表示:
1. 醫療常規僅係醫療處置之一般最低標準,醫師依據醫療常規所進行之醫療行為,非可皆認為已盡醫療水準之注意義務,法院於判斷醫師之醫療行為是否有過失時,須考量醫師是否盡「符合醫療水準之注意義務」。
2. 法院於判斷醫師未能實施符合醫療水準之過失醫療行為與病患死亡結果發生間之因果關係時,若醫師之醫療行為具有可歸責的重大瑕疪,導致相關醫療步驟過程及該瑕疵與病人所受損害間之因果關係,發生糾結而難以釐清之情事時,該因果關係無法解明之不利益,本於醫療專業不對等之原則,應歸由醫師負擔,發生舉證責任轉換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