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26
長期照顧服務法及相關子法自106年6月3日起施行
總統府於民國(下同)104年6月3日公告「長期照顧服務法」全部條文(下稱長服法),並宣布於長服法公告兩年後即106年6月3日起施行,長服法明定各類長照服務方式及項目,將各界關注之家庭照顧者,納入服務對象提供服務,長服法並就長照人員及長照機構管理、長照財源及接受長照服務者相關權益保障等予以規範,並於長服法附則規定個人看護者,應接受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訓練,於長服法施行後初次入國擔任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雇主得為其申請接受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補充訓練。有關長服法授權主管機關訂立之8項法規命令,包含「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細則」、「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評鑑辦法」、「長照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長照服務資源發展獎助辦法」、「長期照顧機構設立標準」、「長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專案申請租用公有非公用不動產審查辦法」及「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補充訓練辦法」等共計8項法規命令,與長服法一同自106年6月3日起施行,以完善對長照人員及長照機構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