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7-10
新訂洗錢防制法上路 民眾出入境超攜將沒入 企業逃漏稅恐涉洗錢罪
105年12月28日修正之洗錢防制法於106年6月28日正式上路,財政部並已配合新制修訂「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出入國境攜帶外幣現鈔或有價證券申報及通報辦法」,修正部分超攜限額以及申報不實或未申報的處置方式,財政部關務署表示,按新制規定,旅客出入境時,可攜帶外幣、香港或澳門貨幣限額1萬美金等值現鈔、新台幣10萬元、人民幣2萬元、價值2萬美元內的黃金,以及價值在1萬美元內的無記名支票、本票等有價證券。本次也增列價值新台幣50萬元內的鑽石、寶石、白金等有被利用進行洗錢之虞的物品,且不能超越自用目的,若是超過限額應要主動進行申報。若誠實申報,外幣部分可就申報部分全額攜帶;新台幣則需事先向中央銀行申請核准,憑證可以全額攜帶;但是人民幣若入境時超過限額,即使申報,超額部分僅能暫時封存在海關。若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者,現鈔需全數沒入;黃金、有價證券及鑽石、寶石等,處以未申報或申報不實部分的同等價值罰鍰。
至於新制對於企業之影響,新法將金融業法遵程序明文化,且特別將企業之漏稅行為或相關犯罪,納入洗錢罪的前置型犯罪,企業若企圖隱蔽或掩飾違法逃漏稅,恐將另觸犯洗錢罪,而針對詐騙集團或高資產族群借用人頭帳戶的行為,也有觸犯新法第15條第2款之可能,可處6個月到5年有期徒刑。勤業眾信風險管理諮詢公司總經理萬幼筠指出,台灣將在明年底接受亞太防制洗錢組織國家互評,雖早期即致力洗錢防制,但金融機構尚須強化整體落實度及風險意識。此外,近年國際恐攻事件頻傳,阻絕不法犯罪所得金流與資助恐怖主義資金,是國際須共同努力的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