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8-16

法院認為行政機關間之文件不適用主動公開之規定

  財政部七十五年規定天然蔬果汁不添加人工香料及色素,即可適用較低之貨物稅率,至九十年卻規定不添加所有人工及天然香料及色素之蔬果汁,始得適用上開較低之貨物稅率,致使A公司所生產之蔬果汁稅率大增。

  A公司據此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起訴,要求財政部提供於九十年作成解釋時,與農委會、經濟部、關稅局等機關間往返之公文,以了解財政部九十年之解釋令是否有違法之處。

  但財政部表示,依照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政府機關之資訊以公開為原則,限制為例外,惟行政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的擬稿或與其他機關間的交換文件,應不在公開之列,否則,對於往後各機關作成最後決定,均將產生困擾。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在九十二年訴字第四三九二號判決中支持財政部之見解,認為A公司申請財政部公開的文件,非屬行政程序法所稱之法規命令,自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中有關政府資訊應主動公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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