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以三階段要求上市櫃公司設置獨立董事
為強化公司治理,金管會於民國九十五、九十六及九十七年起,以三階段開放方式,要求上市櫃公司設置獨立董事:
第一階段:自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起,適用對象為上市櫃金控公司、一定資本額規模的銀行、證券、保險及投信公司。
第二階段: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適用對象為上市櫃公司資本額五十億元以上及發行其他海外有價證券者。
第三階段: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適用對象為上市貴公司資本額十億元以上者。
此外,金管會亦慮及證券交易法修正草案中,原訂獨立董事對公司財務、業務及重大影響股東權之事項,應提董事會決議並有全體獨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之規定,對業界發生重大衝擊,因而修正為如未獲逾半數獨立董事同意,仍可提董事會決議,但通過門檻應提高,須獲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且須揭露相關資訊。另外,亦修正上市櫃公司董事之最低持股成數,僅須達法定最低股數之八成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