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2-11
司法院公布之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
司法院於2017年11月30日公布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自2017年12月起將在臺北、嘉義及高雄舉辦模擬法庭,力促2018年2月送立法院審查,此次重要立法內容包括:
1. 可審案件:
最輕本刑七年以上或故意犯罪致死等一審重大刑案。
少年、毒品案不適用。
2. 法官組成: 除3名職業法官外,隨機抽選6名國民法官組成合議庭。
3. 審理方式:
由職業法官召開準備庭,整理爭點、證據。
合議庭(即包括6名國民法官)召開審理庭,國民法官亦可發言問被告、證人等。庭訊後,9人共同法官討論及決定被告有罪無罪及刑度等。
4. 判決:
須至少1名職業法官在內共6票認為有罪,始可判決被告有罪。
判決由職業法官做成;如職業法官一致認為無罪,屆時將由職業法官於判決中交待無罪理由。
判決書須註明國民法官參與審理。
5. 國民法官資格及選任方式:
1) 積極資格
年滿23歲且具本國籍;
在各地院轄區內住滿4個月以上;及
具高中或同等學歷證明
2) 消極資格
因案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有案在身或曾受刑罰或保安處分未滿一定期間者;
職業具特殊性質,例如黨工、民代、政府機關首長、政務官、現役軍警消、司法警察或其他具有法律背景之專業人員,如:律師、法學正副教授等;
不具國語聽說能力;
因身心因素無法勝任;
與本案或本案被告、被害人有一定關係;或
有事證足認難以公平審判
3) 拒任限制: 年逾70歲、公立或私校師生、身心有重大疾病、曾任國民法官未滿5年等10種法定狀況始可拒絕出任國民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