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2-11

《都更條例》大翻修,踐履三道程序後,政府可代拆

為加速推動都市更新,及因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09號宣告《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違憲,行政院院會於11月23日通過《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將於近日送交立法院審議。此次為87年立法以來,最大幅度之修正,修正重點略為:

一、 政府主導都市更新:增定政府主導都市更新專章,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得成立都市更新推動小賭,負責督導及推動都市更新政策執行,以擴大政府主導都市更新之能量。

二、 容積獎勵標準明確化:由中央統一訂定獎勵容積項目、額度與計算公式,避免過去僅由中央規定容積獎勵上限,由地方審議決定額度之不確定風險,以提高地主及都市更新實施者間之信任。

三、 提高財稅誘因以增加參與意願:更新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取得更新後建築物,得延長其房屋稅減半課徵期間至喪失所有權為止,但以十年為限;以全體同意之協議合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時,其移轉土地及建物之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得減徵40%。 四、 強化程序正義:

(一) 為避免過去民辦都更案件屢有惡意圈地情形,未來無論是公辦或民辦都更,均需經過三道程序。(1)連結都市計畫:都市更新計畫需由地方政府之「都市計劃委員會」審議通過,以加強都市更新及都市計劃之連結。(2)有爭議辦聽證:審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如遇有拆遷等爭議時,應舉行聽證,並針對爭點實質論辯,以確保相關權利人之聽證權。(3)強化都更審議:事業概要、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均應由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公開實質審議;計畫核定後如有異議,仍可提出行政救濟。

(二) 若經過前述三道程序仍無法解決爭議,則由主管機關基於公共利益維護,先進行協調以化解雙方爭議;協調不成則代執行拆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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