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7-09

「財團法人法」三讀通過 宗教團體不列入

我國現行法制中有關財團法人的規範,僅於民法總則編設有原則性規定,為建構財團法人周延的法制環境,立法院臨時會於27日三讀通過「財團法人法」。

由於過去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經制度的運作後來轉為民間捐助財團法人後,使得政府失去指派董監事的權利,偶有未能達成社會公益或辦理公權力委託目的及規避政府監督之情事。在「財團法人法」通過後,於本法施行三年內,對於上開先由政府捐助成立而後轉為民間之財團法人,政府得以捐贈補足基金差額方式,回復為政府捐贈的財團法人。

其中宗教財團法人是否應入法納管的爭議問題,經朝野協商後,決定對宗教法人另立「宗教團體法」規範之。   財團法人法三讀通過之其他重要條文如下:
1. 財團總額達一定金額者,財報應經會計師簽證,對外揭露資訊。
2. 董監事有利益衝突者應自行迴避。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監察人、其他人或非金融機構。
3. 對董事長、董監事等薪資、獎金等訂定監督機制。
4. 接受日產的財團法人,視為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並主動公開查核情形。
5. 在本法施行後3年內,得捐贈財產補足依現有基金總額計算的差額,回復為政府捐助財團法人。
6. 宗教財團法人另以法律定之,立法前適用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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