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7-09

因個資遭外洩而被詐騙之金額,恐無法請求外洩個資之法人賠償

民國(下同)106年4月11日有民眾使用手機登入「EZ訂」網站平台購買電影票,嗣後遭謊稱是「EZ訂」會計部門人員之詐騙集團,要求該民眾協助授權以取消重複之扣款,為此該民眾共遭詐騙新台幣(下同)25萬7,892元。

該民眾認為,「EZ訂」將其個資外洩,致使詐騙集團清楚知悉其姓名、電話、購票金額、日期及場次等紀錄,才使得其不疑有他而上當受騙,因而向法院起訴請求營運「EZ訂」之富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爾特公司)賠償其遭詐騙之25萬7,892元、精神慰撫金5萬元、以及富爾特公司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29條應賠償之2萬元。

107 年 06 月 14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富爾特公司對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未採行適當措施以防止被竊取、洩漏為由,判富爾特公司應依個資法第29條賠償該民眾2萬元;而慰撫金5萬元之部分,則因法院認為與個資法第29條之請求重複,故未准許;至於該民眾被詐騙之25萬7,892元,法院認為並無富爾特公司具體參與或幫助詐騙集團之情事,因此富爾特公司毋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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