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8-20

金管會保險局函請保險業聯合工作小組研訂防制稅務犯罪所得洗錢所得及資恐風險之實務建議指引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為強化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下稱OIU)確認客戶身分程序,並因應亞太防制洗錢組織之評鑑,金管會修正「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16條之1及第16條之2規定,並自107年7月1日起施行,要求OIU對境外客戶辦理確認客戶身分之程序應符合國際標準,並於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16條之1第1項規定訂明,OIU應遵循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主管機關所定應取得或驗證之文件、資料或資訊、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所定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等規定,確實辦理確認客戶身分程序,並納入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項目。

依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前開規定,金管會保險局以107年7月24 日保局(綜)字第10704924560號函釋,函送我國各保險公會並表示,為強化保險業執行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及稅務相關之防制洗錢程序,保險公司應注意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相關推廣及行銷文件內容之正確性、稅務相關洗錢風險並採取相關控管措施,請各保險公會共同成立之保險業聯合工作小組,依據:(一)客戶之稅務洗錢風險情形,並將稅務犯罪之風險評估納入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程序;(二)有關稅務犯罪所得洗錢及資恐風險之防制,保險公司應以風險基礎方法採取與客戶風險相當之降低風險措施;(三)保險公司應建立辨識逃漏稅相關之疑似交易態樣或警示指標(red-flag indicators)以察覺高風險客戶;(四) 保險公司應對員工實施稅務犯罪所得洗錢及資恐風險防制之相關教育訓練;(五)保險公司應確保員工嚴守行為道德守則,不應協助客戶為意圖逃漏稅之安排等五大原則,並參酌保險實務需求,訂定稅務洗錢風險防制之實務建議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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