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6-07

立院達成修法共識 限制金控子公司行使母公司之股東權利

  為落實公司治理,使股東會有效發揮制衡及監督公司經營功能,立院朝野於九十三年六月四日達成修法共識,將修改金融控股公司法,限制金控子公司行使母公司之股東權利,以避免金控子公司持有具影響力之母公司股數時,會淪為母公司經營權掌控者維護其經營權之工具。

  民進黨立院黨團指出,金控子公司的資本大部分來自母公司,而母公司之資本又為全體股東所出資,所以金控子公司所取得母公司股份之股東權利,應為母公司全體股東所享有。

  為保護金融控股公司全體股東權益,使金融控股公司能正常運作與發展,依照朝野協商之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三十一條修正草案,未來金控子公司所持有之母公司股份,除分派盈餘、法定盈餘公積或資本公積撥充資本外,不得享有出席母公司股東會、表決股東會議案、被選舉權、委託書徵求權等股東權利。立院朝野對此一修法方向皆無歧見,可望在本會期結束前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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