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6-07

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修正案」

  為落實民國八十八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中有關「依仲裁理論之精神,應賦予民事訴訟兩造當事人合意選擇法官審理其涉訟事件之權益」之結論,立法院於九十二通過「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開放訴訟事件之兩造當事人於一審得合意選任法官,且明定於一審合意選任法官後,不得上訴第二審。

  前開合意選任法官制度,實施一年多來使用率偏低,主要之理由在於適用範圍僅限於一審,且訴訟當事人選任法官以後不得再上訴。有鑒於此,司法院乃提案修改相關規定,制定「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修正案」,於條文中擴大當事人得合意選任法官之範圍,明定兩造於第二審亦得合意選任法官,並取消選任法官後不得再上訴之規定,以提昇訴訟當事人合意選定法官之意願,該修正案並經立法院院會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三讀通過。司法院並預計於目前試辦之七個一級一審法院外,再指定台灣高等法院、台中高分院、台南高分院、高雄高分院試辦實施;又原條例之規定實施期間為一年,為有效評估其可行性,修正案已將實施期間延長至九十五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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