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於112年10月12日通過「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條文修正草案,開放不動產投資信託(REIT)可採基金架構發行,與現行信託架構雙軌併行,內容也明定基金型REIT不得投資供居住使用的住宅,違者最高罰新台幣1500萬元。
行政院長陳建仁表示,此次修法可望提供投資人多元投資管道,協助產業及基礎建設籌資,活絡不動產證券化市場,並健全國內資產管理業務發展。
草案內容就採用基金架構的REIT有下列規範特點:
- 由不動產投資信託事業擔任管理機構專責管理
- 簡化追加募集程序、確保取得優先購買權與收益支持
- 允許彈性投資架構鼓勵投資海外不動產
- 允許REIT進行關係人交易
- REIT資產則由信託業負責保管及監督。
金管會亦表示,不論是信託型還是基金型的REIT,本次修法都明確規範投資標的包括:不動產、不動產相關權利、不動產相關有價證券等項目。
草案中另明定REIT應至少有一定比率投資於有穩定收入的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且每年分配收益應達可分配收益之一定比率。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高晶萍表示,現階段規劃是至少75%的比例,投資在有穩定收益不動產,且每年分配收益要達到可分配收益的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