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01
立法院三讀通過「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並自113年7月1日起施行
立法院於民國(下同)112年12月19日三讀通過「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下稱房屋稅條例修正案),依房屋稅條例修正案第25條規定,房屋稅條例修正案第4條至第7條、第12條及第15條等涉及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採全國歸戶差別稅率課徵之相關規定,自113年7月1日起施行,房屋所有人並自114年5月1日起開始依房屋稅條例修正案繳納房屋稅。
就上開房屋稅條例修正案修正重點,依房屋稅條例修正案第5條規定,房屋所有人之自住住家用房屋法定稅率原則上維持為1.2%,並將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由直轄市及縣(市 )歸戶改按全國歸戶,除特定房屋適用較低稅率外,針對持有多戶且未作有效使用者調高其法定稅率為2%至4.8%,地方政府並應按全國持有戶數,依差別稅率累進課徵房屋稅。又依房屋稅條例修正案第6條規定,倘地方政府已訂定差別稅率及全國單一自住房屋之房屋現值一定金額,且均符合財政部公告之基準,如仍造成稅收實質淨損失,由中央政府補足;地方政府尚未訂定差別稅率者,應依上述基準計課113年7月1日起之房屋稅。又依房屋稅條例修正案第6條之1規定,配合房屋稅改按年計徵,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及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徵收,課稅所屬期間為上一年7月1日起至當年6月30日止。又依房屋稅條例修正案第15條規定,明定免徵房屋稅之適用對象,以住家用房屋現值在新台幣10萬元以下,且以自然人持有全國3戶為限,並排除非屬自然人(例如:法人)持有者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