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22

食藥署公布112年度十大違規廣告產品名單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及45條規定,倘食品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可處新臺幣(下同)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若食品廣告涉及醫療效能,可處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10條及20條規定,倘化粧品廣告涉及虛偽或誇大,可處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若化粧品廣告涉及醫療效能,可處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違反藥事法第69條及91條規定,非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可處6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公布112年度十大違規廣告產品名單,分別為:1.「A.H.A關捷挺固立」、2.「諾貝爾獎Dr.穆拉德懾護威膠囊」、3.「關速樂多國專利新希望強效關鍵組」、4.「日和安利命EX金強效錠」、5.「Ivenor噴噴塑」、6.「韓國紅蔘之愛六年根高麗蔘飲」、7.「美國百力能專利核糖膠囊食品EX PLUS」、8.「視樂明全方位清晰膠囊」、9.「傳世生藥遵循古法紫黛呵護凝霜」、10.「PPLs超視王」。

其中,「A.H.A關捷挺固立」產品,廣告誆稱為「擺脫骨關節問題、全台最強的補股造肌靈活配方」,其內容涉及誇張之療效,裁處金額高達1,978萬元。其餘食品、藥物與化粧品違規廣告內容,多數亦因涉及醫療效能,而遭裁罰。112年度違規產品廣告之裁處件數共計1萬645件,罰鍰金額為4億3,628萬元,相較於111年度,分別增加約1.6倍之件數,以及1.7倍之罰鍰金額。

且衛福部於113年1月31日發布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5條規定廣告處理原則」,將廣告違規情狀納入裁處罰鍰基準之加權事項,持續針對違規食品廣告,加重裁處力道。食藥署亦表示會持續與地方衛生機關加強合作,督導其落實辦理違規產品廣告之裁罰,以維護國人健康及有效淨化閱聽環境。

關於涉及違規之食品、藥物、化粧品廣告,食藥署目前也有設置「違規食品、藥物、化粧品廣告民眾查詢系統」(網址:http://pmds.fda.gov.tw/illegalad/)及「食藥膨風廣告專區」(網址:http://www.fda.gov.tw/TC/news.aspx?cid=5085),可查詢廣告相關資訊,作為消費者選購之參考,業者亦應避免刊登相類之違規廣告內容。
上一則 回列表頁 下一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