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5-11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五條修正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五條修正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2026年5月8日工程企字第1150100205號函令發布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五條之內容。此次修正針對第五款「違反法令」一詞,認為因其含意用語與範圍不明確,容易引發爭議;同時考量實務上無法完整列舉所有不得擔任評選委員之情形,為避免機關疏於查證,爰刪除該條款規定。
又於此次修正中,調整整體「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五條條文款次並增訂相關規範,共訂定七款情形,使不得遴選及擔任評選委員之消極資格限制更為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