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於民國115年6月25日正式通過了刑法第77條、第79條之1修正草案、刑法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次修法旨在針對近起引起社會重大關注之毒駕累犯、兒虐案件等重大暴力犯罪,提高假釋門檻,期能發揮遏阻重罪之效果。
本次修法包含以下重點:
- 為對抗毒駕、酒駕與特殊重大暴力犯罪,增訂不能安全駕駛罪之累犯,其再犯者不得假釋(刑法修正條文第77條第2項第4款、第79條之1)。
- 針對特殊重大暴力犯罪,有關故意殺人、殺人未遂或兒虐致死、致重傷案件,被告經法院判決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逾10年者,不得假釋(刑法修正條文第77條第3項、第79條之1)。
- 因應司法院釋字第801號解釋,草案另修正關於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裁判確定前之羈押日數,均算入假釋之已執行之期間內之相關規定(刑法修正條文第77條第4項)。
- 配合刑法增訂第77條,修正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2第1項、增訂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3第1項、第2項、第7條之4及第10條之4,使新舊法適用明確化(刑法施行法修正條文第7條之2、第7條之3、第7條之4、第10條之4)。
此外,行政院本次亦通過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當前新興毒品(如俗稱「喪屍煙彈」之依托咪酯),建構完備的刑罰與行政罰雙重防制機制,以回應社會期待,有效阻止不法產品之非法流通與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