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07

商業事件審理細則修正 擴大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

因應司法院修正公布「司法院指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之商業事件」及 「司法院調整商業事件審理法第二條第二項所定數額」,商業事件審理細則亦配合修正,將以下案件納入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
  1.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一千萬元以上之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特定事件。(詳修正條文第2條)
  2. 標的金額或價額在一千萬元以上之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裁定收買股份價格事件(同一公司分別聲請之數宗裁定收買股份價格事件,應合併處理)。(詳修正條文第38條、第39條)
  3. 公司資本額在三千萬元以上之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依公司法規定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及其解任事件。(詳修正條文第41條)
  4. 公司資本額在三千萬元以上之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依公司法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及其解任事件。(詳修正條文第42條)
本次修正將於115年10月1日起生效施行,旨在將更多具專業審理需求之重大商業紛爭納入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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