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10

融資租賃業第三階段納管——金管會預告新增12家業者適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於2026年7月30日預告,將從事以自然人為對象之應收帳款收買、分期付款買賣或具類似融資性質業務的12家台北市租賃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公告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下稱金保法)第3條第1項所定之金融服務業,並自115年9月15日生效。

    本次為金管會推動融資租賃業納管之第三階段。第一階段(114年9月15日生效)納入中租、裕融、和潤及日盛台駿等4家上市集團旗下共13家業者;第二階段(115年3月15日生效)納入金融機構轉投資之13家業者;第三階段新增12家,對象包含中泰租賃、台灣歐力士、遠銀國際租賃、台灣賓士資融、萬泰租賃等業者。

    融資租賃業者一旦經上開納管,必須遵守金保法及相關授權子法所設行為規範,包括:應踐行認識金融消費者程序、利率及費用應以年利率及總費用年百分率揭露、融資金額不得逾交易標的物之價值、不得有不當債務催收行為,以及不得使消費者簽具空白本票等。

    完成三階段納管後,金管會第四階段將鼓勵其他從事上開業務之融資租賃業者主動加入租賃公會,接受納管。金管會並已將納入金保法適用之融資租賃業者名單刊登於金管會及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官方網站,以利各界知悉受納管業者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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