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訂定處理原則,就銀行業之廣告案件予以規範
隨著銀行業的民營化與自由化,金融產品及消費工具不斷創新,銀行業為吸引消費者,往往會以廣告方式推廣其服務內容。為保障消費者權益、督促業者自律,並避免因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廣告,對於交易秩序及公益產生影響,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訂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銀行業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下稱「廣告案件處理原則」),並於民國95年11月9日第783次委員會議通過,俾使銀行業為廣告行為時有所遵循。
「廣告案件處理原則」所規範之銀行業,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業務機構及郵政儲金匯業局。公平會並於「廣告案件處理原則」中,例示「廣告表示『零利率』,而實際另收取具利息性質之其他費用」、「廣告未明示持卡人『失卡零風險』之負擔條件」、「廣告之抽獎方法、日期與實際不符」等13種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違法或有違法之虞廣告類型。另外,針對業者常用之比較性廣告,「廣告案件處理原則」亦明訂銀行業不得於廣告中,對被比較事業之商品或服務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公平會強調,「廣告案件處理原則」僅係就銀行業廣告案件常見之可能違法行為態樣予以例示,至於個案之處理與處罰,仍須就實際發生之具體事實個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