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修正草案 擬對於上訴審改採律師強制代理制
行政訴訟法修正草案已完成一讀,目前在等待排入司法委員會審查。其中行政及司法院版新增第241條之1,規定「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為之。」,但仍設有「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會計師者」等例外,會計師仍得擔任行政訴訟上訴審之訴訟代理人。惟國民黨立委陳根德所提出連署之版本,明訂應採取律師強制代理制,排除會計師就稅務案件擔任行政訴訟上訴審之訴訟代理人資格,會計師日後須退居輔佐之地位。
陳根德指出,過去開放讓不具法律專業能力的會計師、專利師及商標師等擔任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案件的訴訟代理人,但部分法界人士和高等法院的法官反應,由於最高行政法院為「法律審」,上訴程序極需要專業的法律知識,會計師因不具法律專業,在法律審的階段常發生與法官溝通不良的狀況,造成訴訟延滯之情形。鑑於確保當事人權益及避免司法資源浪費之考量,故認為修法明訂律師為上訴審之訴訟代理人有其必要性。
陳根德並強調,他的提案並未徹底排除會計師等專業人士擔任行政案件之訴訟代理人的可能性,因為高等行政法院的訴訟代理人仍維持舊制,會計師仍得擔任高等行政法院的訴訟代理人。
針對上述修法議案,會計師公會提出不同看法,除引用2002年到2004年最高行政法院稅務案件判決結果,統計出會計師擔任上訴審訴訟代理人的勝訴率達七成五,遠高於律師的四成,作為翻案之依據外,亦主張稅務案件是會計師法定業務,除所得稅法有相關規定外,會計師修正法草案行政院版也增訂會計師法定業務有訴願或行政訴訟代理人的規定,因而認為行政訴訟法修正草案不應該排除會計師擔任行政訴訟上訴審之訴訟代理人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