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1-06

育嬰假全面放寬 受惠者將增加二百餘萬人

  依現行兩性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勞委會委員會議於民國95年10月26日則通過新修正草案,放寬育嬰假之申請門檻,未來30人以下之事業單位勞工,也有權利向雇主申請育嬰假,預計新方案實施後,將有211萬名之勞工得以適用。

  除了修改兩性平等法放寬育嬰假申請門檻以外,勞委會亦積極研議修改就業保險法及勞保條例。因根據勞委會統計,去年領取勞保生育給付之7.7萬名受僱女性勞工當中,有高達48%、近3.7萬名女性勞工請完產假後就選擇離職,主要是因為擔心經濟壓力及重返職場不易,故勞委會為鼓勵勞工多申請育嬰假,亦擬修正勞保條例,將勞保生育給付由原先給付之一個月月投保薪資提高到三個月。

  另外,在就業保險法部分,擬修正發放育嬰津貼,勞工只要申請留職停薪育嬰假6個月以上,將可領取6個月投保薪資4成之育嬰津貼;若勞工在請完育嬰假後復職,還可再領6個月、投保薪資1成之育嬰津貼,勞委會調查,未來若實施育嬰津貼,有4成5的人願意申請,估計政府每年支出之育嬰津貼則將為新台幣28億4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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