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0-02

溫室氣體減量法通過對於工業、經濟、環境保護之影響

  於面對環保觀念之高漲以及因應去年生效之「京都議定書」,立法院於95年9月20日通過「溫室氣體減量法」,對於溫室氣體之管制及規範提供法源依據,並採取「總量管制制度」對於實際排放量超過排放額度之業者,得以購買其他業者之排放量來達到法規要求之標準。依該法,有關國家能源、產業、運輸及住商政策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檢討、調整溫室氣體減量政策。對此,在產業中將受到最大衝擊者將為高耗能之產業,包含鋼鐵、石化、造船、水泥、金屬及電子業。

  在此前提下,本法的通過似乎為台灣之環境保育上邁向了一大步。然而是否真能如法文本身之期待般達到其預定之目的,卻不見得如此。首先,就法文本身觀察,其要求須「自公佈一年後實施」,立法原意或許是為能提供相關規範制定上有一定的時間上緩衝,但是此一緩衝也同時使得環境保護之推動上較其他簽訂「京都議定書」的國家為慢。此外,就簽定國而言,其基準、欲達成目標以及管制啟動時間皆有所規範,而我國不但實施時間為公佈後一年,且相關之排放權交易機制、查驗制度及登錄機制等皆未為規範。雖說開放排放權之交易可說是增加一種新型態之金融商品,但是在相關法制未建立之下,單憑允許排放權交易本身是否能達成多大之效用恐怕令人質疑。

  總而言之,雖說本法之制定對於因應國際趨勢有其正面之意義,而開放排放權交易也可說是一值得企業期待之改變。但此一法制之訂定究竟會成為我國日後於面對國際間環保壓力時之保護傘,或是領先各國之一進步立法,恐怕須靜待日後相關法制之建立時,才能為一更深入之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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