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2-11

都市更新同意書 不得任意撤回

  國內的都市更新速度遲緩,據許多有實務經驗的建商指出,阻礙都市更新計畫執行最大的障礙,是出具同意書的地主常常在業者核報都市更新計畫之程序中,突然要求撤回同意書,因而導致整個都市更新案面臨停擺之情形。

  為解決上述進行都市更新計畫之難題,內政部營建署特別於95年10月27日函請法務部,針對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有關徵求土地以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同意執行之疑義,加以解釋。對此,法務部之函釋指出,業者申請主管機關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時,土地及合法建物之所有權人所出具之同意書,如已達到該條例規定之同意門檻時,對主管機關而言,即屬有效之同意書。另考量都市更新事業具有公益之性質,因此,土地及合法建物之所有權人於出具同意書後,即不得任意撤回。

  不過法務部亦同時指出,都市更新業者所提出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之同意書,若涉及民法所規定關於錯誤、詐欺、脅迫等意思表示不一致或意思表示不自由等重大瑕疵,亦即若該同意書係由都市更新業者透過不法手段向地主取得時,主管機關自得駁回業者報核之都市更新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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