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2-12

國內科技業以美國337條款控告美、日廠商奏捷

  美國關稅法第337章節有規範一套關於智慧財產權侵害之行政救濟措施,此即俗稱之「337條款」。凡有侵害在美國註冊或登記之專利、商標或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情形,經權利人提出調查聲請者,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ITC)就可據此展開調查,並依調查結果做出處置。

  337條款制定之目的,主要是為保護在美國投資之廠商,因此不僅是美國本土廠商,凡在美國有產業或子公司之廠商,遇有權利遭他人侵害之情形,均可援引此一條款尋求救濟。一般而言,專利權人等權利人發動337條款調查之目的,多係為了要求對方給付權利金,或者迫使對方退出競爭市場。一旦ITC的行政法官對於某一商品做出侵權判決,該等商品將被禁止進口至美國境內,對於有意進入美國市場之競爭廠商傷害甚大。由於337條款調查案件必須在13至14個月內完成侵權與否之判斷,權利人於提告之前有相當時間進行準備,然而被告方準備應訴的時間卻相當有限,相較之下,整個程序對被告方而言較為不利。

  根據ITC進十年來受理之案件統計,台灣科技產業在美國337條款之調查案中,多係列於被告之一方。然而,近來已有國內科技廠商援引美國337條款,跨海控告美、日等國之廠商涉及專利權害,而曾被控涉專利侵害之旺宏、聯發科、茂矽等國內廠商,亦均在337條款之調查案件中打贏官司,此應與國內科技產業日益重視專利權保護之結果有重要關連,足證國內廠商對於專利權管理之措施已有顯著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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