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獨占力量,最高可罰十億
1月22日公平會完成公平交易法修正草案報行政院審議,本次修法修正內容包括:(1)配合政府組織再造,修正主管機關名稱為「國家公平交易委員會」;(2)提高獨占事業認定門檻;(3)罰則內容細緻化,大幅提高罰鍰額度等。
由於現行公平法對不同違法類型,罰款額度都是五萬以上到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無法對危害程度大的違法者達到遏阻的效果,所以在這次修法中加入了「窮化」犯罪者的精神,依據不同違法行為,分別規定不同的罰鍰額度。
將罰則內容予以細緻化,區分將不同程度的違法競爭行為,訂定不同罰鍰之額度。其中因不當利用獨占事業而違法者,罰鍰從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大幅提高到一千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一舉提高二十倍,而且若是第二次再犯,則罰款最高可達十億元。除了獨占事業以外,不當利用聯合行為而觸法者,罰鍰也提高為五十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
但是,獨占事業認定門檻則予以提高,個別事業總銷售金額未達二十億元者,不列入獨占的認定範圍。草案也明定個別事業單獨轉投資成立百分之百持股子公司者,未來將可免除申報結合義務。而在聯合行為的規範上,增訂例外許可的概括條款,並引入寬恕政策,明定參與聯合行為之事業,於主管機關尚未進行調查前,主動供述案情並提供具體事證;或於調查過程中協助提供具體事證,因而使主管機關得以順利完成調查者,可換取行政責任之減輕或免除,也就是所謂的窩裡反條款,以遏止聯合行為的發生。
另外,本次修法刪除妨害營業秘密之違法行為類型,回歸營業秘密法規範,刪除與商品標示法重複規範之內容,以及刪除仿冒表徵或未經註冊之外國著名商標之刑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