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3-05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研擬修正著作權集體管理法令

  為因應我國「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自86年11月5日公布施行以來所產生之各項問題,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擬修正此法,並擬將法規名稱修正為「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目前已完成第一稿修正草案,並將內容公告於該局網站,為使各界了解草案規範內容,預計於96年2月12日起至3月14日止,陸續舉辦7場意見交流會,廣徵各界意見。

  依智慧局所公告之「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修正草案」第一稿內容,除修正法規名稱外,計修正42條,增訂6條,刪除2條,共計為50條條文。修正要點約為:

(一)因應實務需要,刪除同類著作始能成立著作權管理團體之限制,准許成立跨類著作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修正草案第3條)

(二)增訂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退場機制,並適度管制數量。(修正草案第7條、第43條)

(三)將使用報酬由「審議制」改為「申報制」,利用人對於利用報酬率有異議時,智慧局才介入審議。(修正草案第23條)

(四)為增加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授權之便捷,簡化授權管道,減輕利用人取得授權之困難,允許多數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得設立單一收費窗口統一收費,再由各集體管理團體自行分配。(修正草案第29條)

(五)集體管理團體以自己名義為會員提起刑事訴訟時,以信託讓與或專屬授權之情形為限。(修正草案第38條)

(六)未加入集體管理團體之著作財產權人個別主張權利時,利用人得以其支付予具有代表性市場占有率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收費標準,提付使用報酬予該個別著作權利人,以排除受刑事責任之訴追。(修正草案第39條)

(七)修正現行刑事罰,改科行政罰。(修正草案第4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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