鈴木一朗跨海提告 創信判賠
美國職棒水手隊日籍球員鈴木一朗跨海控告台灣創信公司侵害肖像權案,台北地方法院於4/30宣判,判決侵權的創信公司應賠償鈴木一朗新台幣500萬元及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創信公司另必須停止銷售任何顯示鈴木一朗肖像之商品、移除相關之廣告,並銷毀侵害肖像權商品。
三年前體育用品業者日商美津濃公司原本欲與鈴木一朗洽商相關授權契約,藉由其在台灣之高名氣打響品牌。但該公司調查後發現鈴木一朗的肖像在台灣已經因創信公司的不法使用跟著台北市公車滿街跑,又出現在各大百貨公司體育用品店和棒球雜誌的內頁廣告,隨即告知鈴木一朗之經紀人岡田良樹,並終止該授權契約之洽商。
鈴木一朗的經紀人旋於94年9間來台,向台北地方法院控告創信公司侵害鈴木一朗的肖像權,並請求損害賠償。台北地方法院於該判決指出,經查創信公司確實不法使用鈴木一朗的肖像,參照鈴木一朗在中國大陸及日本相關授權金,認定請求新台幣350萬元財產上損害賠償係有理由,另審酌鈴木一朗在水手隊年薪及被告公司資本額,判准新台幣150萬的精神上損害賠償。但由於創信公司行為並未貶抑到鈴木一朗的人格而使其名譽受損,因此法院駁回登報道歉之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