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4-23

台灣擬修改著作權法,加入ISP安全港條款

  立委謝國樑參考美國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of 1998),提案針對ISP業者,於著作權法中增訂安全港條款。此條款的內容包括ISP業者的定義、ISP服務類型,及ISP於使用者侵害著作權時,通知、移除、反通知等處理流程。希望提供ISP業者一個免責的安全港,降低其經營上的法律風險。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也針對此問題提出行政部門的草案版本,預計於4月舉辦公聽會,最快在4月底提報經濟部。

  針對立委提案的版本,法界人士表示,立委的版本對ISP的定義範圍過於寬鬆,應該用不同的條文明確規範不同性質的ISP。例如單純提供連線的ISP與依使用者要求將某些內容放置於網站上的ISP業者,主張免責的條件應有不同。此外,ISP業者的免責範圍應考量排除提供點對點傳輸(Peer to Peer)之業者。

  立委提出的草案,規範ISP知悉使用者有侵害著作權之行為而主動移除侵權內容,即可主張免責。不過,法界人士認為此規範將對ISP業者造成技術或管理上的困難。另外,謝立委的提案,還須再對ISP業者在權利人通知後移除網頁的處理流程細節作進一步的規範,例如通知文件的格式、權利主張的證明等。至於ISP業者在權利人通知有侵權情事後,ISP移除的時間將影響ISP業者的經營成本,於正式立法前還應與業者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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