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信用卡附加優惠之期間及條件應載明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鑒於部分發卡機構提供信用卡附加之優惠未載明提供期間及適用條件,於變更時衍生相關消費爭議,為健全信用卡市場之發展及保障消費者權益,於民國(下同)96年5月3日發函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下稱銀行公會),要求下列事項:
一、 請銀行公會轉知各信用卡發卡機構對於「未來」所提供信用卡附加之各項優惠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應於信用卡權益手冊及發卡機構網站揭露提供期間與適用條件。
(二) 申請書、廣告與各項文宣中,如有提及各項優惠者,亦應以顯著方式載明提供期間與適用條件。
(三) 各項優惠如有可歸責於發卡機構之事由者,在原提供期間內不得任意變更提供期間與適用條件;如有不可歸責於發卡機構之事由者,於變更時應訂定相關配套措施以降低消費爭議,且仍應依據「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19條之規定辦理。
二、 請銀行公會就各發卡機構「現行」已提供之各項優惠是否應一併規範揭露優惠期限,及對於現有持卡人部分該如何處理乙節,研議相關措施,並於96年5月25日前函報金管會。
此外,根據金管會官員表示,諸如銀行合併或決定終止信用卡業務等情事,屬於上述「可歸責於發卡機構之事由」。官員並表示,有關附加優惠期限之上下限,由於發卡機構有其個別成本考量,金管會現階段不會設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