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型保單新規定95年10月1日起實施
近年來由於銀行定存利率持續偏低,所以兼具保險、投資及節稅功能之投資型保險即成為金融市場上火紅之商品。惟金管會發言人表示,市面上有些投資型保單,投資比率過高,保險比率過低,經與保險業者溝通協調之後,自95年10月1日起,投資型保單將實施「死亡給付與保單帳戶價值最低比率」之規定。
換言之,投資型保單之保額和投資帳戶價值隨著年齡不同須維持一定之比率,舉例而言,30歲之投資型保單投保人,適用之最低比率為130%,因此保單價值如為100萬,死亡給付至少須有130萬,倘若該名投保人之年齡到達41歲,則適用年齡41至70歲之最低比率115%,因此保單價值如為100萬,死亡給付至少須有115萬。
一旦帳戶投資價值超過保額,保戶僅有二種選擇,一是贖回帳戶價值之部份金額,二是提高保額,前者將壓縮避稅空間,後者則必須支付較多保費。是以,業者紛紛表示雖然未來投資型保單之節稅功能不變,但節稅之空間將被壓縮。新規定自今年10月1日起適用,是日以前所簽訂之投資型保單將不溯及適用。
壽險業者預期因新制所產生類似停售之效應將會於8、9月份時發酵,為免投資型保險產生爭議,金管會將要求保險業者於招攬過程中須對保戶詳加說明,並應強化內部控制暨內部稽核,業者之執行情形金管會也將列為檢查重點,以督促業者切實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