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7-02
除權息前後繼承股利,課稅有別
如果被繼承人於除權除息基準日「前」死亡,所遺留下來的之公司股票,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8條規定,以「繼承開始日」該項股票之收盤價估值課徵「遺產稅」,嗣後繼承人因繼承取得上開股票所領得之股利,即屬繼承人之所得,依法應納「所得稅」。
反之,如果被繼承人係在除權除息基準日「後」才死亡,則獲配的股利,屬於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之財產,應將股利併繼承的股票,申報課徵「遺產稅」,而繼承人取得依該次除權除息基準日,被繼承人名下該項股票所配發之股票或現金股利,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的規定,「免」納所得稅。
因此,繼承人取得公開發行公司股票繼承權,因除權、除息所配發的股利,即屬繼承人的所得,不是被繼承人的遺產,繼承人依法應繳納所得稅。相反地,如果被繼承人的死亡日,是在除權除息基準日之後,遺產中股票所獲配的股利,就要視為是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應將股利併同股票申報遺產稅,繼承人申報遺產稅後,取得除權除息基準日被繼承人名下股票所配發的股票或現金股利,即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國稅局表示,在除權除息「前」繼承,股息股利屬於「繼承人的所得」,必須計入綜合「所得稅」內申報;如果是除權除息「後」才繼承股票,則股息股利必須「併入遺產中」申報「遺產稅」。